人民与公民
人民(people),在政治法律上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反映的是“人民”的整体,而整体则是由不同的部分组成的。在人民这个概念中,个人只是作为整体中的部分而存在,是没有单独的一个个具体的“人民”的,所以每个个体的人都不能从逻辑上说:“我是人民”。在这里,人民与个人,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就好比一台机器与一个螺丝钉的关系,螺丝钉不是机器,并不具有机器的属性,它只有依附于机器才是螺丝钉,才能发挥螺丝钉的作用。由于“人民”概念的这一属性,相对干人权、个人利益、个体权利而言,“人民”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实体,因而是一个空泛的政治概念。
知青时期我在农村就遇到过这种情形,当有农民想大胆诉求“人民”的权力或利益时,当官的就会呵斥道:“你难道就是人民?你就能代表人民?”农民想想自己也理屈,因为他并不能理直气壮地说:我就是“人民”,于是只得悻悻然作罢。
而公民(citizen),在政治法律上是一个非集合的类概念,它反映的是由同类的个体组成的群体,每个个体的人都具有“公民”的相同属性,所以每个个体的人都可以合乎逻辑地说:“我是公民”。公民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个体和群体的关系,而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每个人都是属性相同的个体,都是公民。“公民”概念的属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张扬人权、申张个体利益、强调个人权利的法律概念。
所以,当有人以“公民”身份诉求自己权利时,他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一个公民,谁也不能剥夺宪法赋予我的公民权利!尽管有些当官的心里很不情愿把民众当成可以与自己平起平坐的公民看待,但这样做至少在逻辑上他是站不住脚的,是理亏的。
公民中的每个个体都有明确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而人民中的个体却没有,因为“人民”之中不见“人”,集合概念是不能分解的,所以,只有有权者可以“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而人民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却无法分解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可见,人民的概念是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相联系的,公民的概念是与个人主义价值观相联系的。
集体主义主张个人要服从集体,集体(社会或共同体)利益重于或大于个人。先撇开个人与集体在价值上的孰轻孰重不说,在集体内部必然强调集体大于个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而“集体”又总是有具体的人“代表”的,这就势必造成集体内部个人的不平等。集体主义在这种不平等状况下,个体的人其实只是一个空活的概念。集体主义更容易成为“集体”的“老大哥”(代表者)侵犯“集体”内无权人个人利益的一种工具。事实上,几乎所有强调集体主义的“集体”都不同程度地在集体主义的大义下侵犯甚至剥夺集体内个体的一切可以被侵犯和剥夺的权利。
集体主义走向极端,就是国家主义的极权专制。
个人主义则直接反抗将个人地位置于社会或共同体之下的集体主义。在实践上,个人主义最关注的是保护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公民权利和经济自由都是个人主义所诉求的。个人主义最极力避免的是商业和产业力量被过度集中于国家(政府)的手上,因为这会造成两个问题:一、作为民意(集体)代表的个人并没有能力和责任感去处理这么庞大的产业。二、同时也会造成政府手里集中过多的资金,这样很容易造成资源配置失当和效率低下。在个人主义者看来,“国家的健康”是根基于个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努力之上的。因此个人主义主张建立于公民社会之上的宪政民主制度,如果没有一套保护个人免受“集体”侵犯的宪政法治,民主也会成为多数人的暴政。
个人主义反对任何要求个人牺牲其私利以达成“更高”社会目标的意识形态。当然,理性的个人主义也接受宪政制度对个人权利的合理限制和约束,但这种限制和约束必须以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为底线,因为这是不可让渡的个人权利,是现代文明的底线原则。个人主义若偏离上述原则而走向极端,会走向无政府主义。但由于无政府主义犹如高位截瘫病人,在实践上根本无法站立起来,所以并未给人类带来灾难深重的实际危害。
任何“主义”的极端化都会走向自己的反面,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而不是福祉。但从上面的概念辨析和人类实践的历史来看,“公民社会”都要优于“人民社会”而不是相反。
的确,“人民社会”表面上看起来是“人民当家作主”,但在实际上,所谓“人民”其实只是“人民领袖”的臣仆,“人民领袖”不仅凌驾于“人民”之上,而且对“人民”拥有绝对权力,“人民”必须绝对服从“人民领袖”的“领导”,甚至对“人民领袖”的言论必须“完全拥护,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这样的“人民社会”,本质上是古代皇权专制社会的现代再版,只是帝王换成了“领袖”,权贵换成了“高级干部”而已。如果说“人民社会优干公民社会"还有一点道理的话,那也只是对干“人民领袖”与“高级干部”而言,他们比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社会”当然要优越得多,他们不仅可以变着法子搞“禅让”,而且可以花样翻新地实现“世袭罔替”,而无需担心在公民选举中沦为平民。
而“公民社会”看上去确实没有“人民社会”那么美,它无情地将全体国民置于统一的法律之下,一切专制特权都被民主化、法治化、市场化的严密措施碾碎,即使是政治领袖也仅仅是公民意志的执行人,而不是凌驾于公民之上的特权者。
历史上,近代的“公民社会”出现在英国,通过英国的殖民扩张与工业革命传播到全球,并逐渐被大多数国家与民族所接受。在实践上,1871年短暂的“巴黎公社”是“人民社会”的预演,至1919年,“人民社会”的大戏在俄国正式上演。其结果全世界都已经知道,大量的资本家、地主甚至自耕农(富农)、知识分子被打成“人民的敌人”,不是遭流放就是被屠杀,血淋淋的现实完全粉碎了马克思对于“自由人联合体”的美好设想,一个本该是“人间天堂”的“人民社会”却变成了活生生的人间地狱。
在近代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民社会”总是在落后的专制国家出现,而先进的民主国家所选择的则是“公民社会”。历史经验已经告诉我们:“人民社会”并不是什么美好的理想社会,它不仅在“阶级斗争”理论蛊惑下人为地分裂族群和民众,而且在“正义革命”的旗帜下煽动仇恨、鼓动暴力,更为严重的是,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口号下,以人民的名义将国家权力集中到“人民领袖”手中,从而形成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在“人民社会"中,没有人可以自称是“人民”,必须服从“人民领袖”的“领导”,于是,“人民领袖”也就实际上成为“人民”的主宰者,这样的“人民社会”不过是皇权专制主义在一件漂亮外衣下的借尸还魂而已。
有人说:“人民社会根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又创新于当代。”殊不知,在具有深厚集体主义(家国天下)传统的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根本就没有“人民”这一政治概念,“人”和“民”是分立的两个概念。“人”是指人的生物个体和思想、文化、教育个体,不是一个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民”则是指社会底层的百姓,与“民”相类似的还有“众”、“庶”、“黎”等,他们与“臣民”、“子民"一样,在价值上都是完全依附于专制帝王的,这个“民”才是一个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现代中国需要通过社会转型走向宪政法治的现代公民社会,这是一百多年前开启“觉醒年代“以来无数志士仁人为之奋斗的目标,无论“历史三峡”如何道阻且长,但终究是是潮流所向、历史所趋。作为现代中国人,应该自觉地做一个有权利意识的公民,而不是沉浸于空泛而湮灭个人权利的“人民”意识之中。
DMW 202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