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的道德与法律
见到这个标题,很多人也许会疑惑:拾金不昧(在没有第二人在场的情况下)不是我们历来提倡的人之美德吗,怎么与法律规制扯上关系了?
别急,且听我讲一个真实的事例:
有一在日本工作生活的朋友,前一阵在街上不慎丢失300万日元现金,不免内心焦急,遍寻不着之下,只得去附近警署报案,希望能碰到好运。不料踏进警署,只见办公桌上摊满了日元现金,警员正在认真地将一张张钱钞登记编号。朋友一眼就认出那正是自己失落的钱,不禁喜出望外,便向警方说明来意,要求认领。警方在核实其确是这些钱的失主后,便指着边上坐着的一位日本男子说:是这位先生捡到了你的钱,送到这儿来的,我们正在逐一根据每张钞票的编号登记呢,你如果不来认领,登记完就收藏入库了。你既然来了,就当场交还,不过,根据法律规定,你得给拾金不昧者10%的酬谢。
原来,日本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拾金者将钱财交到警署,警署需登记明细,包括记下每张钞票的编号等。待失主前来认领时,按规定要支付给拾金不昧者10%的酬劳。并且法律还规定,如果超过3年没有失主认领,那么这笔钱就合法地悉数归拾金不昧者所有了。当然,如果拾金者将捡到的钱私吞而不交公的话,一旦事情败露,那是要接受严厉处罚的。
朋友在日本生活多年,却不知还有这样关于拾金不昧的法律条文,这次在警署活生生地上了一堂法律课和道德课。在警员见证下清点现金,300万元一分不少,当场与拾金不昧者交割清楚,各自拿钱走人。
这就是法治社会的低调合理之处,它首先预设人性本质上是“私”(利己)的,人都是有私欲的,并肯定这种私欲在一定范围内是正当合理的。所以在设计相关法律制度时,充分考虑到人的利己本性,但法律条款又处处激励人实施利他(“无私”)的行为,并给予实实在在的好处(一定程度地满足人的利己心),而且这种利益的“诱惑”足以令人打消犯罪而不受惩罚的侥幸心理。你想啊,捡了钱交公,名正言顺、合理合法地可以得到10%的酬劳,万一3年没有失主来领,还可以100%地悉数归己,谁还愿意去冒那犯罪受罚的险呢?
所以,在日本几乎是没有人捡到钱不交公的,在法律的规制下,“拾金不昧”的法律规定已内化为公民意识中的道德自觉,成为普遍遵行的一种再正常不过的行为习惯,如果要表扬此类“好人好事“反倒让人觉得奇怪了。
还有一件我的亲身经历也可佐证日本人的路不拾遗。有一次我们乘坐日航班机从日本返沪,女儿把她的一个靠枕遗忘在了机上,想起来时已经在排队入境了,反正也不是什么值钱的东西,丢了就丢了吧。没想到就在队伍排到快要办理入境手续时,一个穿着制服的日航空姐急匆匆地跑来找到了我们,把女儿的抱枕送还给了我们……
这样的事例多到数不胜数。日本人路不拾遗的良好风俗就是这样炼成的。
反观我们这儿,从观念上就高调地否定人性之“私“(利己)的合理性,认为人是不该有私欲的。于是,拾金不昧是”应该“的,没有从中获得利益的理由,法律也不会制定像日本那样似乎是不可思议的条款,惟有从道德上宣扬拾金不昧的美德,鼓励每个人都去做不求回报的好事,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然而尴尬的现实却是:不但我们的生活中拾金不昧者越来越少,甚至在大街上公然哄抢人家散落的现金的事也屡有发生了。
可见,道德相对于法治而言是终究是一种软约束,它对人的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是有限的,任你再怎么“五讲四美三热爱“,如果不把道德约束与法律规制相结合,并精妙地糅合到具体的法治体系中去,哪怕”以德治国“的口号喊得再响,也是无法做到人皆舜尧,建立起一个人间的道德理想国的。
这么说,请读者切勿误会,笔者绝无贬低道德作用之意。道德是人之内心对良知的唤醒与追求,道德的最高律令是敬畏和信仰,道德之上有信仰的星空在观照和引领。而道德自律的底线则是法律,道德是扎根在法律土壤之上的自觉行为规范。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在信仰和法律之间的广阔天地,正好介于人类的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其独特的重要性和魅力不容置疑。
借此具体事例,是为了说明,在法治社会,道德与法律是可以无缝连接的。在我们历来习惯于诉诸道德感召力的地方,用法治手段参与问题的解决恐怕会更见效果,而且也更有利于公民社会的道德建设。
DMW 2013.8.29